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19号
你组为与漯河市人民政府、召陵区邓襄供销合作社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10)漯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原郾城县基本建设委员会没有批准征用土地的职权;《关于土地征收的协议》真实性不确定,且没有按协议进行补偿;邓襄供销社属于农村集体单位,不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
本院经复查认为,召陵区邓襄供销合作社提供了当时公社管委会、张庄大队、张庄第五队、邓襄供销社四方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私章的《关于土地征收的协议》,并提供了记载清楚的农行现金支票、邓襄供销社领款证明单会计注册联,原审判决认定征地事实存在依据充分。国土资源部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2009)173号文件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且本案所涉用地已经1997年郾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清查处理,符合应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规定。你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