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1)漯立行申字第1号
你们与舞阳县舞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保国、王保民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漯行终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以裁定李俊堂、李俊岭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调卷复查认为,李俊堂、李俊岭虽然对终审二次裁定驳回李俊堂、李俊岭的起诉均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但在本院审查期间未能提出足以推翻二审终审裁定的新证据,同时舞泉镇政府,第三人王保国、王保民均称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不同意立案再审。故李俊堂、李俊岭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李俊堂、李俊岭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