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虞行初字第41-1号 原告李洪勋,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男,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男,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恩忠,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陈赞友,男,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潜,男,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洪勋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