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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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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丽不服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37号 原告杨艳丽,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被告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红波,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37号

原告杨艳丽,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被告虞城县住房城乡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红波,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红灿,男,系被告法律顾问。

第三人商丘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告杨艳丽不服被告虞城县住房城乡划建设管理局于2014年6月18日向第三人商丘金都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建字2014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作出关于撤销建字第2014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将建字第2014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撤销,并书面告知本院,原告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建字第2014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