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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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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翠莲与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被告虞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敬华,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北展,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卫星,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虞城县赫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赫志明,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道,男,

被告虞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敬华,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北展,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卫星,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虞城县赫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赫志明,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道,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翠莲不服被告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翠莲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翠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翠莲负担。

审 判 长  苏永昌

审 判 员  蔡明云

代理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翠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