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敬华,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北展,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卫星,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虞城县赫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赫志明,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道,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翠莲不服被告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翠莲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翠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翠莲负担。 审 判 长 苏永昌 审 判 员 蔡明云 代理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翠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