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范芬芳不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虞行初字第29-2号 原告范芬芳,女,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干部,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局长。 委托代理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虞行初字第29-2号

原告范芬芳,女,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干部,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恩红,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第三人商丘市联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徐以和,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世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芬芳不服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范芬芳于2013年5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需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为依据,本案中止审理。原告范芬芳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芬芳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处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芬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芬芳负担。

审判长  李静然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苏永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