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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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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49号 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路传明,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保国,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住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49号

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路传明,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保国,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男,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经审查,被告颁发的商丘市房2006他字第011077号他项权证中的涉案房产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红旗路北中医院南,该不动产属于梁园区行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梁园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李静然

审 判 员  苏永昌

代理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明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