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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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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不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34号 原告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祝运亮,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男,该局局长。 第三人商丘市绿苑房地产开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34号

原告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祝运亮,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男,该局局长。

第三人商丘市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梅,经理。

第三人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光,局长。

第三人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汽车队。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程新,队长。

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后,于2014年6月26日向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7月2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房屋座落于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东粮食局汽车队,属于梁园区行政范围,应由梁园区法院管辖。故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东粮食局汽车队,应由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