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虞行初字第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军,男,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苗朝纲,男,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民政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刘凤宇,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勋,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申,男,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商丘市淮海战役研究会(以下简称淮海战役研究会)不服被告商丘市民政局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商民罚决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2014年2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淮海战役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张道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朝纲,被告商丘市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广勋、李春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商丘市民政局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商民罚决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被告作出商民办(2012)25号年审不合格认定后,责令原告限期整改,原告拒不整改,也不接受监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决定。原告淮海战役研究会不服该决定,向河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民政厅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淮海战役研究会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商丘市民政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处罚立案表。证明被告对淮海战役研究会的行政处罚依照规定进行立案。2、行政执法证。证明调查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3、2013年5月20日对张道军的询问笔录。证明淮海战役研究会在年检认定不合格期间,继续开展工作,违反章程规定召开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4、2012年4月18日对张道军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召开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设立开发投资公司、与虞城县大侯乡政府、睢阳区闫集乡政府、虞城县郑集乡政府分别签订协议并收取费用,收取朱心起、张宜秋、张峰等人的钱款,数额巨大。5、市直纪工委对张道军的调查笔录三份。证明原告乱拉赞助、不入帐、乱收股金款、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协议设立公司。6、2012年4月16日对胡家印的调查笔录。证明淮海战役研究会以权谋私、乱集资、乱摊派、乱发行股票,在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表决免去张道军副会长兼秘书长职务。研究会内部管理混乱、矛盾严重,搞纪念园开发项目,乱收股金。7、2012年4月17日对薛廉勤的调查笔录。证明张道军不按章程办事、不执行集体决议,以研究会名义乱集资发行股票、乱签协议,不经研究私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自封会长兼秘书长、妻子为副会长、孩子兼编辑、美编。违反章程召开会议免去会长、常务副会长职务。8、2012年4月19日对王慕同的调查笔录。证明淮海战役研究会内部矛盾严重,会议无法召开,乱签协议,乱拉赞助,擅自制定文件,不按章程规定私自大量发展会员、收取会费,违反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免去会长及其它副会长职务,在一届二次会议上大闹会场,造成恶劣影响。9、2012年4月19日对朱心起的调查笔录。证明张道军违反章程、乱拉赞助、自封会长、乱签合同、财务管理混乱,一届二次会议期间扰乱会场、私自制作文件免去会长、常务副会长职务,哄骗其25000元钱。10、2012年3月30日对钱其彬的调查笔录。证明在张道军的诱骗下,为筹建淮海战役开发投资公司(后改名为淮海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考察项目直接损失13.5万元,以及在筹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事实。11、2012年7月17日对李国杰的询问笔录。证明淮海战役研究会在年检时未经过主管部门审核。12、商发改收费(2010)47号文件。证明只准许淮海战役研究会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不允许收取其他费用。13、市直纪工委的证明。证明淮海战役研究会乱拉赞助、乱摊派、乱收费、私分费用等。14、市直纪工委调查报告。证明市直纪工委通过调查建议对淮海战役研究会予以撤销。15、淮海战役研究会章程。16、商淮研字(2011)第3号、5号、9号文件。证明淮海战役研究会违反章程规定私自免去其他人职务,违反章程规定召开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17、2011年度年检报告书。证明淮海战役研究会未按规定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召开常务理事会超出职权范围,被认定不合格,进行整改。18、商民办(2012)25号文件。证明淮海战役研究会被认定为2011年度年检不合格。19、整改通知。证明原告被认定年检不合格后被告通知其进行整改。20、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2011年度年检不合格认定被市政府维持。21、(2013)商睢区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证明淮海战役研究会撤回起诉,商民办(2012)25号文件发生法律效力。22、商民发(2013)50号整改通知、(2013)第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履行了有关告知义务。23、送达回执。证明被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书面告知。 原告淮海战役研究会诉称,被告作出的商民罚决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淮海战役研究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由,撤销原告的登记是错误的,没有具体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在接到被告作出的商民罚先告字(2013)第02号函件后,于2013年8月9日向被告发出了要求提供原告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复函,但被告至今没有回答原告的要求。2013年9月2日原告又接到被告作出的商民罚听告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原告于次日回函,明确提出听证的要求,同时再次要求被告提供原告违法的事实和处罚的法律依据。被告于2013年9月4日向原告发出了在2013年8月30日就做出的商民罚决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间仅隔一天,程序违法。综上,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淮海战役研究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邮政投递员张大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张大祥的身份证明。2、单号为1070938747503邮政快递邮寄单。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以上证据证明2013年8月24日邮政投递员张大祥将单号为1070938747503邮件交付原告时,因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外地,投递员张大祥在邮寄单上注明了“人在外地,星期二回”的字样;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实际时间是2013年9月2日,原告次日即以国内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提出了听证申请;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就做出了商民罚决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剥夺了原告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商丘市民政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