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印,局长。 原告陈巍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苏永昌 审判员 蔡明云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