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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保亭与虞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侵权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56号 原告王保亭,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唐晨曦,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虞城县。 负责人马世泉,男,大队长。 原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56号

原告王保亭,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唐晨曦,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虞城县。

负责人马世泉,男,大队长。

原告王保亭不服被告虞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侵权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保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亭负担。

审判长  高海书

审判员  苏永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