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56号 原告王保亭,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唐晨曦,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马世泉,男,大队长。 原告王保亭不服被告虞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侵权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保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亭负担。 审判长 高海书 审判员 苏永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