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2-1号 原告付松桥,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超,男,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梁成斌,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翔,男,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儒仓,男,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原告付松桥不服被告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付松桥生病住院,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中止审理,现原告出院并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松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松桥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