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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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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兰不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9号 原告秦秀兰,女,汉族,1943年8月15日生,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海,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局长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9号

原告秦秀兰,女,汉族,1943年8月15日生,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海,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红、杨国庆,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秦秀兰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后,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月21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梁园区法院管辖。故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梁园区,应由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静然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苏永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