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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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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汇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郭红与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55号 原告商丘市汇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红,女,董事长。 原告郭红,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55号

原告商丘市汇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红,女,董事长。

原告郭红,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徐艺华,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二良,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鲜芝,女,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商丘市汇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郭红不服被告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虞)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4)第1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汇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郭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汇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郭红负担。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苏永昌

审判员 蔡明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