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55号 法定代表人郭红,女,董事长。 原告郭红,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艺华,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二良,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鲜芝,女,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商丘市汇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郭红不服被告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虞)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4)第1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汇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郭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汇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郭红负担。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苏永昌 审判员 蔡明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