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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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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修银、熊申涛、熊卫涛、熊卫红、熊修燕不服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虞行初字第62号 原告熊修银,男,195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熊申涛,男,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熊卫涛,男,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熊卫红,男,1989年3月22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虞行初字第62号

原告熊修银,男,195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熊申涛,男,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熊卫涛,男,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熊卫红,男,198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熊修燕,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汉东、苗朝刚,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曹月坤,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向军,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成委,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熊修银、熊申涛、熊卫涛、熊卫红、熊修燕不服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修银、熊申涛、熊卫涛、熊卫红、熊修燕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处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修银、熊申涛、熊卫涛、熊卫红、熊修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修银、熊申涛、熊卫涛、熊卫红、熊修燕负担。

审判长  李静然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苏永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