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辖字第00066号
关于原告范铁生诉被告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撤销一案,该案由湖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湖滨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陕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肖爱祥
书记员 黄 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