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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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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铁生诉被告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辖字第00066号 关于原告范铁生诉被告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撤销一案,该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辖字第00066号

关于原告范铁生被告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撤销一案,该案由湖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湖滨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陕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肖爱祥

书记员  黄 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