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辖字第00039号
关于原告刘绍亚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移交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陕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沈慧玲
书记员 黄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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