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辖字第00073号
关于原告宋保卫诉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信息公开一案,该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渑池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李红英
书记员 黄 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