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20号
陈林旺:
你因诉济源市人民政府、张华福、张卫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中行立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以原审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2010年2月28日,你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确认济源市人民政府为张华福颁发的(99)03030252号土地使用证违法,二是确认济源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1日将土地证变更为张卫东的行政行为无效。
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你曾于2009年6月3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政府为张华福颁发的(99)03030252号土地使用证,该案已由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济中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你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
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2010)济中行立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你的起诉,存在不当;但由于你又于2011年6月1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济源市人民政府2004年为张卫东颁发的03030252号土地使用证违法,这一诉讼请求与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同一个诉,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实体审理,实际上已经纠正了(2010)济中行立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你的诉讼权利并未受到影响,故本院对你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陈林旺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