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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金建萍、杨丽宏等与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69号 原告金建萍,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丽宏,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伟,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昌林,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69号

原告金建萍,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丽宏,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伟,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昌林,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凤兰,女,1947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桂莲,女,1936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宣本,男,193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永利,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克锋,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义,职务厅长。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调研员。

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原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清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晓峰,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祖勤,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建萍等八人不服被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环境行政批复,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此案。2014年6月23日,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出异地管辖申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郑行辖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我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建萍、孙伟及八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克锋,被告省环保厅的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李国敏,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晓峰、张祖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省环保厅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豫环审(2009)357号文件,即《关于二〇〇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为:河南省电力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恩湃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二〇〇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〇〇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和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关于二〇〇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豫环评估书(2009)3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1、220KV红旗输变电工程:新建220KV红旗变电站,站址位于郑州市文博西路与金基路东南侧,现为农田;建设主变容量3×24OMVA,220KV出线2回,110kV出线10回,全户内布置,占地面积7.59亩;建设红旗变-姜寨变220KV线路工程,线路长度6.55公里,全电缆敷设;总投资445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5万元,占总投资的0.16%……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因子能够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变电站和线路选址、选线避让了重要通讯及军事设施、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脆弱区、森林公园和文物保护区等特殊敏感点。因此,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I、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书》和本批复的要求,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2、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对植被的破坏。施工垃圾、弃渣和污水应集中、妥善处置;要采取洒水、隔离等措施,防止扬尘、噪声污染环境;夜间使用高噪声设备施工时,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许可。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的植被和使用功能,防止水土流失。3、室外建设的变电站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和周围居民区达到相应标准要求,防止噪声扰民;设置雨、污水分流系统,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装置,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不外排;如需外排,应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外排;建设事故集油池,变压器换油或发生事故时产生的废油及含油废水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擅自处置。4、送电线路与公路、铁路、电力线交叉跨越时应按规范要求留有足够的净空距离;变电站和线路塔基征用土地和砍伐林木时,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线路穿越林地时,应采用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方式并选择影响最小的区域通过,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5、认真落实拆迁资金和拆迁计划。线路在邻近城镇及村庄住宅地区应采取合理避让及增加杆塔高度和缩短档距等措施。凡工频电场、磁场和无线电干扰超过标准的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搬迁,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居民安置和补偿工作。确保拆迁对象的利益不受损害。三、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建立环保管理和监测制度,确保各项污染因子达到标准要求;制定详细的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指挥领导机构,以便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发生事故时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四、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施工期应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工程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申请验收。五、我厅委托郑州市环保局和河南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负责项目施工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监理工作。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厅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工艺、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厅审批。

被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群众反映红旗变电站相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用以证明红旗变电站周边小区居民对本案的建设项目是明知的,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2、河南恩湃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二〇〇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3、2009年9月28日郑州市环保局作出的《关于二〇〇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4、2009年10月12日的网络截图,用以证明被告于2009年10月12受理本案争议项目的审批申请并在网站予以公示;5、2009年10月18日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二〇〇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6、2009年10月23日被告作出的《关于二〇〇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6、2009年11月3日的网络截图,用以证明被告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证明被告的审批行为合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