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75号
原告魏传秀,女,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肖正海,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中元。
法定代表人连书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魏传秀诉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传秀以被告已受理其申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传秀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传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传秀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