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吴国锋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106号 原告吴国锋,男,1986年8月6日出生,出租车司机,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蒲秀敏,中原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106号

原告吴国锋,男,1986年8月6日出生,出租车司机,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蒲秀敏,中原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伟,职务主任。

原告吴国锋诉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强制,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吴国锋于2013年5月23日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国锋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锋负担。

审 判 长  荆战武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王东旭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会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