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106号
原告吴国锋,男,1986年8月6日出生,出租车司机,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蒲秀敏,中原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张东伟,职务主任。
原告吴国锋诉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强制,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吴国锋于2013年5月23日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国锋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锋负担。
审 判 长 荆战武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王东旭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会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