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52号
原告罗同刚,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涛,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何汝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延文,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岳红涛,该局民警。
原告罗同刚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同刚以请求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同刚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同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同刚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王东旭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