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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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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同刚与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52号 原告罗同刚,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涛,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住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52号

原告罗同刚,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涛,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何汝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延文,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岳红涛,该局民警。

原告罗同刚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同刚以请求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同刚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同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同刚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王东旭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