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210号
原告臧肖泉,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委托代理人王合庆,河南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臧华。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军峰,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告臧肖泉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藏肖泉于2014年1月28日以问题得到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藏肖泉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藏肖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藏肖泉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审 判 员 荆战武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会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