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218号
原告李光远,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县。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光远诉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远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光远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远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荆战武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