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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韩生荣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中行初字第156号 原告韩生荣,男,192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孟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中行初字第156号

原告韩生荣,男,192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孟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万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华,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付瑞兰,女,193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丁龙,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佳翔,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爱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生荣不服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第三人李佳翔、付瑞兰提出申请认为,原告韩生荣已于2010年7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2007年9月6日李佳翔与付瑞兰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现该案正在审理阶段,而本案应当以该民事案件确认协议效力为依据;同时,付瑞兰身患重症。因此,鉴于本案件的审判须以原告提起的上述确认之诉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韩生荣不服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止诉讼。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青

审 判 员  荆战武

人民陪审员  程景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