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冯秋争,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保森,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秋争不服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秋争以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秋争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秋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秋争负担。
审 判 长 冯新建
审 判 员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