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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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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秋争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冯秋争,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保森,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原告冯秋争不服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冯秋争,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保森,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原告冯秋争不服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秋争以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秋争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秋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秋争负担。

审 判 长  冯新建

审 判 员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