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2号
原告李丽芳,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
原告李丽芳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丽芳于2014年1月10日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丽芳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丽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丽芳负担。
审 判 长 荆战武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王东旭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会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