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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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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尚营与新乡县民政局、杨瑞莲婚姻登记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1号 肖尚营: 你因诉新乡县民政局、杨瑞莲婚姻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法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审理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一)20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1号

肖尚营:

你因诉新乡县民政局、杨瑞莲婚姻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法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审理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一)2009年3月,杨瑞莲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你称自己于2009年5月25日该案一审开庭时见到被诉结婚证,根据你的自认,你于2011年8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二)你主张因婚姻登记涉及身份关系,不能简单以时效问题驳回起诉的理由和自己于2011年5月12日向新乡县民政局邮寄收回结婚证的书面申请,已经引起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肖尚营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