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1号
肖尚营:
你因诉新乡县民政局、杨瑞莲婚姻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法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审理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一)2009年3月,杨瑞莲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你称自己于2009年5月25日该案一审开庭时见到被诉结婚证,根据你的自认,你于2011年8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二)你主张因婚姻登记涉及身份关系,不能简单以时效问题驳回起诉的理由和自己于2011年5月12日向新乡县民政局邮寄收回结婚证的书面申请,已经引起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肖尚营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