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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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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花与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30号 刘玉花: 你因诉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30号

刘玉花:

你因诉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一)你与第三人黄春红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的事实,有郑海娃、郑向阳、黄春红、刘翠兰、郑龙辉、孟丽君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你称公安机关伪造证据,自己未殴打黄春红,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你的主张不予支持。(二)被诉治安处罚行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该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针对的是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黄春红虽然没有进行伤情鉴定,但并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据其他证据认定你殴打黄春红的事实并作出相应处罚。且黄春红有周口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记载有淤青压痛,颈部、胸部、腰部、左肩等部位软组织损伤等伤情,能够证明黄春红受伤的情况。(三)本案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你进行处罚,并不存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显失公正的情形。综上,你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刘玉花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