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0号
袁自荣:
你因诉灵宝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及补偿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起诉状中所列的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并补办承包合同,要求开发商对自己1.092亩土地用门面房进行安置补偿等两项诉讼请求,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你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对土地补偿费提出要求,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袁自荣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