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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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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自荣与灵宝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及补偿纠纷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0号 袁自荣: 你因诉灵宝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及补偿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0号

袁自荣:

你因诉灵宝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起诉状中所列的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并补办承包合同,要求开发商对自己1.092亩土地用门面房进行安置补偿等两项诉讼请求,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你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对土地补偿费提出要求,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袁自荣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