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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香美与新乡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3号 李香美: 你因诉新乡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行终字第125号行政裁定,以原审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5年你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新乡县公安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3号

李香美:

你因诉新乡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行终字第125号行政裁定,以原审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5年你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新乡县公安局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再审申请中反映的其他问题,如不服行政处罚、劳教决定等,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你要求新乡县公安局尽快破案、举报其他刑事犯罪等请求,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综上,你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李香美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