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28号
赵丙申:
你因诉郏县人民政府、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七组(以下简称七组)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地现使用情况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已经形成,但你与七组均未通过法定方式进行维权,直到2008年你建房时双方发生纠纷,你主张自己对全部争议地具有使用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郏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认土地权属,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你申诉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对争议地使用权作出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赵丙申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