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61号
河南省亨实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郑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河南省亨实利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河南省亨实利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