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08号
王成财:
你因诉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73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吊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行政处罚职权,虽具有程序瑕疵,但你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予以处罚的情形;且吊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不仅有对驾驶人本人的惩戒作用,亦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权。综上,你申诉称交警部门处罚违法,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