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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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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旺与济源市人民政府、张卫东土地登记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14号 陈林旺: 你因诉济源市人民政府、张卫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中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以原审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济源市人民政府2004年为张卫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14号

陈林旺:

你因诉济源市人民政府卫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中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以原审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济源市人民政府2004年为卫东颁发的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由其为张华福颁发的(99)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而来。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济中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驳回了你要求撤销为张华福颁发的(99)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济源市人民政府为张卫东颁发国有土地证的行为,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陈林旺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