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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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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英莲与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29号 徐英莲: 你因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自己以干部身份退休,却被按照普工待遇套改退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29号

徐英莲:

你因诉许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自己以干部身份退休,却被按照普工待遇套改退休工资,应当依据中国科学院人字(1997)330号处理意见调整工资,且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于2012年认定自己的退工工资套改错误,但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纠错。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首先,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套改退休工资时,并未否定你的干部身份,并不存在按照普工待遇为你套改工资的情况;其次,中国科学院人事局人字(1997)330号《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是中科院针对本单位职工工资调整问题下发的文件,你并不属于该文件的适用对象;第三,2012年8月20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告知单,是对你反映退休工资套改错误问题的救济途径的告知,没有认定你的退休工资套改错误。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徐英莲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