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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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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宝与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01号 王运宝: 你因诉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被诉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01号

王运宝:

你因诉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被诉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王运宝作为学校宿管处管理人员,因女学生谷某迟到,王运宝以为其开门为由,要求谷某吻他或他吻谷某,遭谷某拒绝后用手摸谷某脸部的事实,有被侵害人谷某于2012年3月20日、2012年7月27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于2012年7月27日书写的“事情经过”,申诉人王运宝于2012年3月21日所作的询问笔录,证人王莹、刘经国、郭树海、陈雪萍的证言,新乡市第十一中学校内监控的视频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你申诉称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仅有言语不能构成猥亵行为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你申诉称从视频中能够看出王运宝没有摸谷某脸的动作,且根据两人所站位置,王运宝不可能摸到谷某的脸等申诉理由,明显与视频显示的事实不符。综上,你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王运宝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