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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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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凤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32号 黄玉凤: 你因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行终字第98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32号

黄玉凤:

你因诉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销告知书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行终字第98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你在郑州万发机械厂工作期间,依据当时生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办企业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这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征缴乡镇企业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函﹥的意见》(国法函(1999)113号)和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的通知》(农企发(1999)8号)的规定是一致的,你以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销被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黄玉凤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