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2号
李新旺、孙秋菊、李小勤、祁留安、张明亮、刘五妮、张明、高景等8人诉确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驻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新旺等8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李新旺等8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