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10号
你公司因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行终字第64号行政赔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7月8日,你公司就争议房产的拆迁补偿问题与兰考县文化旅游局签订《兰考县文化旅游局关于兰考县永恒冷储有限责任公司王语法反映拆迁补偿问题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语法签字捺印并承诺就此问题不再提出其它要求,后领取了约定的全部补偿款,本案诉争问题已通过协议解决,你公司的权益已得到保护。你公司申诉所称《协议书》依据的房产评估价值不包括土地价值,签订《协议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兰考县文化旅游局不能代表兰考县人民政府等理由,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也与实际情况不符。综上,原审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你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兰考县永恒冷储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