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10号
刘德荣:
你因王霞诉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行再字第016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城镇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建设用地审批会审统计表均显示该地块为“空闲地”,这与该地建有房屋的事实不符,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未到现场进行勘查即为你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程序严重违法,被诉建设用地批准书应予撤销。另外,你申诉称王霞提供的2003年10月17日“分家协议”不真实等理由,由于房屋权属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且再审判决已将二审判决中关于民事部分的评述予以纠正,你的这部分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刘德荣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