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00号
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诉西平县人民政府拆迁及行政赔偿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驻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