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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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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知粉与伊川县公安局高山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32号 杨知粉: 你因诉伊川县公安局高山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11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32号

杨知粉:

你因诉伊川县公安局高山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11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与第三人郑幸格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的事实,有你、郑幸格本人签字捺印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且与证人刘院伟的询问笔录、郑幸格的伤情鉴定相互印证。你称公安机关偏袒对方,自己未殴打郑幸格,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你虽提交证人王院伟、王全坠的证言,但两份证言均不是针对这一事实的,故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二)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伊川县公安局高山派出所对你作出的伊公(高)决字(2010)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你申诉要求公安机关处罚王智利,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三)你以郑幸格没有住院证、病历,且出院证造假为由主张鉴定结论错误,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这一申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综上,你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