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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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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乾后与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97号 周乾后: 你因诉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行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以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97号

周乾后:

你因诉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行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以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河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豫劳复决字(2007)第064号行政复议决定仅认定你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事实清楚,属于改变被诉劳动教养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原审已告知你变更被告,你不同意变更,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申诉提出的其他问题,如劳教决定违法、一审法院没有追加赔偿请求,自己在看守所内被违法打伤等问题,不属于本次复查的范围。综上,你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周乾后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