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87号
赵建彬:
你因诉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赵松岭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7年为赵松岭颁发的襄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4095号房屋所有权证,与其于1997年为赵松岭颁发的7623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一致,属于换发权属证书的行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原审驳回起诉的结果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赵建彬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