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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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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爱萍与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95号 熊爱萍申诉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驻行终字第10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熊爱萍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95号

熊爱萍申诉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驻行终字第10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熊爱萍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熊爱萍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