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太行初字第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相友,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化田,男。 原告太康县杨庙乡西张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征,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付礼,男。 被告太康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原告太康县杨庙乡前街村民委员会、后街村民委员会、西张村民委员会起诉太康县国土资源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杨庙乡前街村民委员会、后街村民委员会、西张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三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太生 审 判 员 刘秀梅 审 判 员 高 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 程勉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