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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丹丹与太康县公安局不予重新鉴定通知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太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李丹丹,女,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太康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原告李丹丹不服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太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李丹丹,女,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太康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原告李丹丹不服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丹丹以经与家人协商暂不行使诉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太生

审判员  刘秀梅

审判员  程勉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