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太行初字第13号 原告程园林,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宗思荣,女,回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园林不服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26日、2014年5月30日两次合法传唤,通知原告程园林开庭审理。原告程园林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园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